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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亚太贸易协定>>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

一、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书概述

(一)签证国家 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

(二)证书名称

证书英文名称《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—PACIFIC TRADE AGREEMENT》,简称《亚太证书》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

(三)签证产品

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》的签发,限于已公布的《协定》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,这些产品必须符合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》。

(四)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。

二、申请书

书面申办亚太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。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,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。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。

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。

三、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。

亚太证书编号需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“B”,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,例如: B08470ZC20390038。

四、证书填制 第一栏: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。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、地址后加打“ON BEHALF OF (O/B)”、“CARE OF (C/O)”或“VIA”,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(或地址)。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、地址的不得申报。

第二栏: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
第三栏:官方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。

第四栏: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。

第五栏: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.S.编码。

第六栏: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

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COMMERCIAL INVOICE”等。

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,依此类推。

第七栏:货物描述、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。

第八栏: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。

(一)如货物为完全原产,填写“A”。

(二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非国产价值成份<55%,填写字母“B”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、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,例如:(“B”40%)。

(三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≥60%,填写“C”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,例如:(“C”65%)。

(四)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,填写字母“D”。(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)

第九栏: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COMMERCIAL 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

第六栏的H.S.编码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
第十栏:填写COMMERCIAL INVOICE号、COMMERCIAL INVOICE日期。

第十一栏: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

第十二栏:填制签署日期,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“FORM A”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

五、后发证书的签发

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。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三栏上方加盖“ISSUED RETROSPECTIVELY”印章。

六、更改证书的签发

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。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
七、补发证书的签发

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,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证书。补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补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
八、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
九、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。经香港、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,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,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,向香港、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
十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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