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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中国—智利自贸区协定>>原产地证书(Form F)办理须知

一、<<中国—智利自贸区协定>>原产地证书概述 智利自贸区协议原产地证
(一)签证国家 智利
(二)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:《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-CHILE FTA》,简称《FORM F证书》或《中智证书》。
(三)签证产品 《中国--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》的签发,限于已公布的《协定》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。这些产品必须符合《中国--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》,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,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。(附关税优惠产品清单)
(四)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。
三、申请书 书面申办FORM F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。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,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。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。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。
四、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。 中智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“F”,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。例如:F08470ZC20390039。
五、证书填制 第一栏: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。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、地址后加打“ON BEHALF OF (O/B)”,“CARE OF (C/O)”或“VIA”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(或地址)。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、地址的不得申报。
第二栏: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,应全部列出。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,可填写“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(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)”。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,应填写“同上(SAME)”。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,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,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。
第三栏: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第四栏: 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、装货港和卸货港。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“ON”或“ON/AFTER”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。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,如:“BY SEA”或“BY AIR”。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,经香港转口的可打“SHENZHEN VIA HONGKONG”。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。
第五栏: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。
第六栏: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、信用证编号等。 COMMERCIAL INVOICE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,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名。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。
第七栏: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,最多不得超过20项。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。
第八栏: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COMMERCIAL INVOICE”等。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,依此类推。
第九栏: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,并使其能与COMMERCIAL INVOICE上的货名及H.S.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。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。货物无包装,应注明“散装(IN BULK)”或“裸装(IN NUDE)”。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,可打总“件数(PCS)”。
第十栏: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(H.S.编码)。
第十一栏: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。 (一)如货物为完全原产,填写“P”(二)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,区域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“RVC” (三)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,填写“PSR”。 附《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》(简称“PSR”清单)(附件2)。
第十二栏: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COMMERCIAL 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
第七栏的货号、第九栏的品名、第十栏的H.S.编码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第十三栏: 注明COMMERCIAL INVOICE号、COMMERCIAL INVOICE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。
第十四栏: 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。
第十五栏: 填制签署日期,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“FORM A”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、传真及地址。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。
六、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,货物出口30天后,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。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。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。
七、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。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,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。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。旧证作废归档。
八、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不做补发办理。
九、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十、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《中国—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》。经香港、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,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中国—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》后,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,向香港、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十一、出口商声明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,无需办理产地证,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。
十二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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