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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<<中国—巴基斯坦自贸区协议>>原产地证书概述 (一)签证国家 巴基斯坦。(二)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:《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-PAKISTAN FTA》,简称“中巴证书”。(三)签证产品 《中国—巴基斯坦自贸区协议原产地证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》的签发,限于已公布的《协定》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,这些产品必须符合《中国—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》。(四)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。
二、申请书 书面申办中巴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。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,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。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。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。
三、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。
中巴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“P”,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。例如:08470ZC20390038。
四、证书填制 第一栏: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。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、地址及国名后加打“ON BEHALF OF (O/B)”,“CARE OF (C/O)”或“VIA” 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(或地址)。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、地址的不得申报。
第二栏: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第三栏: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,应全部列出。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,可填写“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(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)”。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,应填写“同上(SAME)”。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,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,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。
第四栏: 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、装货港和卸货港。离港日期前可加填“ON”或“ON/AFTER”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。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,如:“BY SEA”或“BY AIR”。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,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,如:“SHENZHEN VIA HONGKONG”。卸货港必须是巴基斯坦的港口。
第五栏: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。
第六栏: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。
第七栏: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COMMERCIAL INVOICE”等。
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麦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一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贴在第二页,以此类推。
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,并使其能与COMMERCIAL INVOICE上的货名及H.S.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。填写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。货物无包装,应注明“散装(IN BULK)”或“裸装(IN NUDE)”。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物,可打总“件数(PCS)”。
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(H.S.编码)。
第八栏: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
(一)如货物为完全原产,填写“P”。(二)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国产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,例如:“40%”。(三)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,中国—巴基斯坦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,例如:“40%”(四)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 填写“PSR”。
第九栏: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COMMERCIAL 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 注明货物的FOB价值。
第七栏的品名,H.S.编码,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第十栏: 填写COMMERCIAL INVOICE号、COMMERCIAL INVOICE日期。
第十一栏: 该栏可注明定单号、信用证号等,也可留空。
第十二栏: 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
第十三栏: 填制签署日期,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“FORM A”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
五、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。后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三栏上方加盖“ISSUED RETROACTIVELY”印章。
六、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。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七、补发证书的签发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,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证书。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二副本,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、报关单。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三栏上方加盖“CERTIFIED TRUE COPY”印章。八、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九、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—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。经香港、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,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中国—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》后,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,向香港、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十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,无需办理产地证,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。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。
十一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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