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办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|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(以下简称《协定》)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《协定》项下关税优惠待遇,自2009年1月1日起,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现将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凡办理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,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申请签证时,必须提交《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》、按规定填制的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、出口商品的商业COMMERCIAL INVOICE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。
二、根据《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规则(见附件1)第十四条规定,除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(见附件2)中所列的货物外,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如要享受《协议》项下关税优惠待遇,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%。
三、证书应当用英文填制,其背面注释采用英文,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3。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,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,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。
四、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、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,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,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,并注明“补发”字样。
五、如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,在出口商或制造商证实此前签发的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,可签发经核准的证书副本,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
“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
___ dated ___”。
六、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《协调制度》六位数编码。
七、证书第八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:(一)完全原产的,填写“P”;(二)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,填写“RVC”;
(三)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表内的产品,填写“PSR”。
八、证书第九栏需填写FOB价格。
九、证书第十二栏应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FORM A签证印章,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。
十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《协定》项下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(见附件4)相关规定执行。
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《中国—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》,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,使我国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享受《协定》项下关税优惠待遇。
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、地址和签证印模向新加坡海关备案。各局地址如有变更,应及时向总局备案。
中国—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第一栏: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、地址(包括国家)。
第二栏: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、地址(包括国家)。
第三栏:应填写运输方式、路线,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。
第四栏: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,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(√ )。
第五栏:应填写项目号码。
第六栏: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。
第七栏: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。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,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时识别。商品描述应与COMMERCIAL INVOICE所述及《协调制度》的商品描述相符。如果是散装货, 应注明“散装”。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“***”(三颗星)或“\”(斜杠结束号)。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《协调制度》六位数编码。
第八栏: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,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,在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:
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|
填入第八栏 |
(1)
中国-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 则规定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|
“P”
|
(2) 区域价值成分≥40%的产品 |
“RVC” |
(3)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 |
“PSR”
|
第九栏:毛重应填写“千克”。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,例如体积、数量等,以准确反映其数量。FOB
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。
第十栏:应填写COMMERCIAL INVOICE 号码及开COMMERCIAL INVOICE的日期。
第十一栏: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、签名并填写日期。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。
第十二栏: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、签名、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。 |